襄阳发布最新疫情通报(襄阳疫情高风险区域管控最新要求襄阳疫情高风险区域管控最新要求通告)

:暂无数据 2026-07-07 05:40:02 :0

襄阳发布最新疫情通报(襄阳疫情高风险区域管控最新要求襄阳疫情高风险区域管控最新要求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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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疫情高风险区域管控最新要求襄阳疫情高风险区域管控最新要求通告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于2022年11月21日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要求:
高风险区域管控要求
1.区域封闭。安排24小时巡逻值守,可通过安装监控设备、电子门磁等加强管理,防止人员外出流动,严格做到足不出户。对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须经社区防控办公室协调安排,实行专人专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闭环管理。
高风险区如位于城乡接合部或农村地区,卫生条件不足、管理难度大、存在较高传播风险,可将区域内居民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居家时做好环境消毒、居室通风等措施。
2.宣传引导。通过微信、短信、公众号、小喇叭、一封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封控信息和相关安排。引导居民落实个人防护、居室通风等要求。密切关注和及时回应居民诉求,共同营造良好的防控氛围。
3.人员摸排。通过逐户上门摸排、建立微信群、查看水表电表信息等方式,尽快摸清高风险区内所有人员底数,及时掌握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血透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慢性病患者等人员情况。及时掌握尚未转运的应转运隔离人员情况,实行专人专管、严格管控,在转运前严格落实足不出户、上门采样、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4.健康监测。对高风险区内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实施每日零报告制度。每天上、下午各开展1次体温检测和症状问询,了解所有人员使用退热、咳嗽感冒、抗生素、抗病毒等药物情况,并填写“十大症状”健康监测登记表。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由健康监测组立即报告并安排上门核酸检测。
5.核酸检测。在实施封控后前3天连续开展3次检测,第1天和第3天完成2次全员核酸检测,第2天开展1次抗原检测,后续检测频次可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除管控前24小时内,应完成1次区域内全员核酸检测。开展核酸检测时,要合理设置采样点并由专业人员评估后启用;科学确定行进路线,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实行专人引导、分时分区、固定路线,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对曾发现阳性感染者的楼宇、院落可先行抗原检测,阴性后再有序进行核酸检测。对尚未转运的风险人员、抗原检测阳性、核酸混管阳性的待复核人员、行动不便的病人和高龄老人等特殊人员,应上门采样,实行单采单检。
6.人员转运。高风险区内人员如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2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转运前要就地加强管控,转运中要强化转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7.环境消毒和监测。强化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消毒,对厢式电梯等重点区域和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单元门把手等人员频繁接触的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对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工作、活动等场所,及时开展终末消毒并评估消毒效果。加强消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
8.垃圾分类清运。规范设置生活垃圾临时收集点和医疗废物临时收集点。核酸检测阳性者、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物处理。其他垃圾可作为“其他相关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按照“先消毒,双套袋”要求处理,做到“日产日清”,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9.生活物资和医疗保障。调配力量,明确专门队伍负责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切实做好需求收集、帮助购买、配送到户等工作。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要协调发展改革、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畅通运输通道,推动保供单位、大型商超加强与社区的对接,及时配送有关物资;要指定专门医疗机构为高风险区居民提供就医服务,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血透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
10.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告知高风险区内人员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号码,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现高风险区内人员出现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襄阳市关于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为依法科学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请各单位和广大公民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知晓相关权利义务,以实际行动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居民、村民等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社区、农村的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四、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十、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必要时可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十一、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十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十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十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财产。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财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十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十六、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十八、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二十一、在全国疫情解除前,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各地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各地各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4月26日襄阳新增2例无症状感染者襄阳发现1例输入无症状感染者


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通报
2022年4月26日0-24时,全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0例,新增疑似病例0例,新增出院病例0例,新增死亡病例0例。
4月26日,全市新增无症状感染者2例,转确诊0例,解除隔离0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2例。
截至2022年4月26日24时,全市现有确诊病例0例,现有疑似病例0例。累计治愈出院1135例,累计病亡40例,全市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175例。全市累计追踪密切接触者17138人,尚在接受医学观察148人。
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襄阳市新增2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情况通报
2022年4月26日,在对我市外省返襄隔离管控人员核酸检测中,发现两例阳性。经专家组综合研判,确定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我市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流调排查出的密接人员均已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两例感染者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经流调排查,活动轨迹如下:
4月25日14时乘坐飞机抵达襄阳刘集机场,15时从襄阳刘集机场闭环接转至樊城区、高新区集中隔离点,全程佩戴N95口罩。4月26日凌晨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27日

8月23日襄阳新增确诊病例2例和无症状感染者9例


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通报
2022年8月23日0-24时,全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例,新增疑似病例0例,新增出院病例0例,新增死亡病例0例。
8月23日,全市新增无症状感染者9例,转确诊0例,解除隔离0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44例。
截至2022年8月23日24时,全市现有确诊病例8例,现有疑似病例0例。累计治愈出院1135例,累计病亡40例,全市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183例。全市累计追踪密切接触者20680人,尚在接受医学观察3542人。
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健康提示】
疫苗接种全面提速,符合接种条件的人员要主动接种新冠疫苗,共筑全民免疫屏障。敬请全省居民不信谣、不传谣,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掌握卫生知识,做好个人防护。如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请主动向社区报告,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

襄阳市关于开展新冠状病毒患者收治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收治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安排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收治工作。2月3日至4日,城区公安机关共配合医疗机构收治疑似患者、发热患者21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公安机关配合查找收治患者情况
经劝导教育后主动接受治疗
1.2月3日,市一医院报警称,樊城区柿铺办事处张某某为疑似患者,拒不配合就医治疗。经樊城区公安分局民警会同村干部教育劝导,张某某主动到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2.2月3日,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报警称,高新区樊魏路某小区卓某某为疑似患者,拒不配合就医治疗。经高新公安分局民警会同社区干部教育劝导,卓某某主动到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3.2月3日,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报警称,襄州区钻石大道某小区褚某某为疑似患者,拒不配合就医治疗。经襄州区公安局民警教育劝导,褚某某主动到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4.2月3日,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报警称,4名疑似患者拒不接受隔离观察,欲强行离开隔离点。经东津公安分局民警和医护人员教育劝导,4人继续留院配合隔离观察。
5.2月3日,市一医院报警称,1名疑似患者拒绝继续隔离观察。经樊城公安分局民警教育劝导、协调解决困难,该患者继续留院配合隔离观察。
6.2月3日,市中医院报警称,6名因发热前来就诊的疑似患者不愿留院隔离治疗并离开。经樊城公安分局民警全力查找、教育劝导,6人全部返回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7.2月4日,市中心医院报警称,襄州区峪山镇罗某某为疑似患者,要求协助查找送医。经襄州区公安局民警查找后教育劝导,罗某某主动到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经劝导教育无效后强制隔离治疗
1.2月3日,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报警称,襄州区朱集镇疑似患者刘某某拒绝隔离治疗。经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反复教育劝导无效,襄州区公安局民警协助医疗机构将刘某某强制送医隔离治疗。
2.2月3日,市一医院报警称,无法联系收治疑似患者何某某。经樊城公安分局民警全力查找,协助医疗机构将何某某强制送医隔离治疗。
3.2月4日,市一医院报警称,樊城区柿铺办事处张某某为疑似患者,要求协助查找收治。经樊城公安分局民警全力查找,协助医疗机构将张某某强制送医隔离治疗。
4.2月4日,市中心医院报警称,襄州区峪山镇余某某为疑似患者,要求协助查找收治。经公安机关全力查找后反复劝导无效,襄州区公安局民警配合医疗机构将余某某强制送医隔离冶疗。
5.2月4日,市中心医院报警称,襄州区峪山镇2名疑似患者不愿接受隔离治疗。经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反复教育劝导无效,襄州区公安局民警配合医疗机构将2名疑似患者强制送医隔离冶疗。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之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医疗机构集中收治、单独隔离、医学留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根据《刑法》第277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刑法》第330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有期徒刑七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接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举报违反疫情防控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襄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襄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本轮输入性疫情发生以来,全市上下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经专家组综合研判,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因时因势调整中心城区疫情防控举措:
一、公共娱乐场所、小诊所等行业有序恢复营业,扫码、测温、戴口罩进入。
二、进入商超、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宾馆酒店、市民中心、景区、“三站一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严格落实戴口罩、测温、扫码等措施,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核酸已采样证明。
三、来襄返襄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配合属地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特别是近七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必须事先向来襄阳首个到达地所在的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
四、各国道、高速公路和“三站一场”疫情防控点对省外来襄返襄人员,逐人逐车严格细致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湖北健康码、行程卡,并严格实行“落地检”,做到“不漏一车、不漏一人”。
五、按照“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大型活动、聚集性活动,尽可能控制规模,能不办尽量不办;确需举办的大型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审批。
六、广大市民朋友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戴口罩、少聚集、勤洗手、常通风、用公筷,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就诊途中应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群防群控、自我防护和严格管理是“疫情要防住”、避免给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保护您生命健康的重要举措。请您务必理解、支持和遵守。
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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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发布最新疫情通报(襄阳疫情高风险区域管控最新要求襄阳疫情高风险区域管控最新要求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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